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城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六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周某某,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六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0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