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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判决书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朱某某银行存款3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