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的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判决书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朱某某银行存款3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雪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