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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秦元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元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秦元铎,居民。委托代理人梁磊,蒙阴县桃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负责人王德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德莲,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元铎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永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元铎委托代理人梁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德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元铎诉称,2014年6月18日,秦贞磊驾驶鲁Q×××××/鲁Q×××××挂大货车在临沂市兰山区与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我受伤住院治疗,给我经济、精神都造成严重损失。鲁Q×××××/鲁Q×××××挂大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71749.33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误工费40545元、护理费13319.68元、生活补助费2130元、伤残赔偿金226112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交通费3000元,共计388956.01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辩称,需核实事故车辆的驾驶证和行车证、保险单原件,证实驾驶人员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如查实在我公司投保属实,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合法的诉求,在保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付义务,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应该扣除非医保用药后计算。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14时30分许,秦贞磊驾驶鲁Q×××××号重型半挂车在临西十三路与大山路交汇向西200米路段装完货物向后倒车时与站在车后的秦元铎相撞,至秦元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秦元铎受伤后,被送往山东省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支付医疗费66083.53元。2014年7月14日原告又到蒙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7天,支付医疗费5665.80元。2015年3月13日,原告申请委托蒙阴县人民法院对其伤情等进行鉴定。蒙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临沂鼎衡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了鉴定为:秦元铎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建议其住院期间配护理人员2名,出院后一个月配护理人员1名。秦元铎尚需行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一般在陆仟至柒仟元之间,不包含医疗以外等费用。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现场勘查作出认定:秦贞磊倒车未注意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秦元铎无事故责任。同时查明,原告秦元铎自2011年4月份在蒙阴县国税局家属院租住房屋至今,系城镇居民,日平均收入为77.44元。原告受伤期间由其亲属薛玉刚、李阳进行护理,护理人员均系城镇居民,日平均收入为77.44元。另查明,秦贞磊驾驶的鲁Q×××××号重型半挂车登记在蒙阴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二份。强制保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是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0000元,并投保了该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时系在保险期间内。庭审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对原告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预交相关的鉴定费用。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用药明细、法医鉴定书、鉴定费发票、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通费单据、保险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应遵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谨慎操作,确保他人与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本案中,秦贞磊倒车未注意安全的违法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此规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应在鲁Q×××××号重型半挂车在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蒙阴县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签订的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秦贞磊承担的全部责任比例承担。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项目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请求的伤残赔偿金,原告自2011年4月份在蒙阴县国税局家属院租住房屋至今,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原告受伤之日至评残之日的前一天确认原告的误工损失日,结合事故发生前原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对原告的该项请求确认为20521.60元。对原告请求误工费按道路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因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原告具备道路交通运输业的资质,不能证实原告从事该行业,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请求的护理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及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支持原告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及出院后一个月一人护理的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根据其就医地、住院天数、住所地及出行人次,可适当支持2000元。对于原告请求的二次手术费,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原告的该项费用系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的伤残程度及事故责任,酌情支持4000元。对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伤残限额中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2008)民一他字第25号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伤残限额中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应当纳入强制险赔偿的范围。综上,原告秦元铎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1749.33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误工费20521.60元、护理费13319.68元、生活补助费2130元、伤残赔偿金226112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347832.61元。案经调解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秦元铎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7832.61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其中的227832.61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秦元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4元,减半收取3567元,由原告秦元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永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