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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龚某甲诉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968号原告:龚某甲。委托代理人:谢贤荣,中江县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原告龚某甲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谢贤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6月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1993年5月22日生育1子龚某乙(现已去世),1996年6月15日双方在某某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1997年4月以来,双方常为家庭经济开支等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相处不睦。1998年2月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被告既不与家人通讯联系,又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袁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2年6月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1993年5月22日生育1子龚某乙(2014年9月22日在新疆务工身亡),1996年6月15日双方在某某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1997年4月以来,双方常为家庭经济开支等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相处不睦。1998年2月被告外出至今未归长达16年之久,原告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被告既不与家人通讯联系,又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为此,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前述主张。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给原告做工作调解,原告亦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子龚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证人龚某丙、龚某丁、刘某甲的当庭证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之继父刘某乙的笔录等证据在卷可佐证。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尚可,但婚后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经济开支等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相处不睦。特别是自1998年2月被告外出至今未归长达16年之久,原告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被告既不与家人通讯联系,又不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现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离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龚某甲与被告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龚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洪辉人民陪审员  叶锋成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