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惠东申请执行秦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东,秦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李惠东,男,4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秦永贵,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李惠东申请执行秦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惠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5)乌前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