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秀德申请执行王建其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德,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93-1号申请人陈秀德。被执行人王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有五菱汽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建所有的五菱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王建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藏匿、毁损或赠与他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鹏飞审判员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海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