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金婵与章星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769号原告李金婵。委托代理人周士荣,淮安市清河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星逸,320811199210120536。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55号创业大厦10楼。负责人吕春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宗宝,该单位员工。被告刘明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婵诉被告章星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刘明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婵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金婵负担。审判员 许曙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中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