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恒友与重庆申智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恒友,重庆申智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75号原告吴恒友,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苗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代理人朱雨竹,重庆华立万韬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申智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四龙村何家槽房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胡容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恒友与被告重庆申智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恒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恒友撤回起诉。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