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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李甲与原审被告李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甲,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委托代理人:夏延天,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乙,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委托代理人:夏丽芙,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甲与原审被告李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前由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兴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李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延天、被上诉人李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夏丽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重审,具体理由如下:原审中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李甲与盘锦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订《盘锦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单车路线经营合同》是基于原车主的委托,但庭审中并未提供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且上诉人对该事实予以否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甲与原车主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证据不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返还。审判长  李宝明审判员  李 野审判员  孙继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燕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