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廷兴奸淫幼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廷兴

案由

奸淫幼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99号罪犯张廷兴,曾用名张陈兴,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初小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14日作出(1996)宁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廷兴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30日作出(1996)闽刑终字第779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2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8日作出(1999)闽刑执字第2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4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7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廷兴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3月因私制管控物品(用电池做打火机)扣2分,2013年9月因挑衅他犯扣2分,2014年9月因生产琐事争吵,不听劝止,发生推搡行为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8月和10月因号房节水表现突出共奖1分;2012年11月因师带徒成绩突出奖1分。2012、2013、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廷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8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