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汪正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正树,於兰芝,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728号申请执行人汪正树,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於兰芝,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正树、於兰芝与被执行人王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远人民法院(2010)怀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