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楼刑一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犯非法持有假币罪,于2008年7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同年12月26日刑满获释;又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松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史建国、文建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杨欢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5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9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本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荷乡向阳村路段与另一台电动摩托车相撞后受伤。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救护中心接120急救电话后,医师付某某、护士谢某乘救护车(牌号为湘FD34**)一起赶至事故地点进行接��,在急救车上,付某某医师对杨某伤口进行止血和包扎遭拒绝,护士谢某帮杨某戴氧气罩遭拒绝。当车行驶一段路程后,杨某借着酒性突然发躁,随手抓住车上的“普美康”除颤监护仪乱丢乱砸,撕扯被子,用拳头打护士谢某,大喊大叫要强行下车,驾驶员见状只好停车,杨某下车后,在路边随手拿起一把木椅将杨某停在路边的“启辰”牌小轿车(牌号为湘F1YZ**)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板等物砸坏,之后又用木椅砸坏救护车的前挡风玻璃、后门拉手。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三荷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予以制止,并将杨某送到岳阳市二医院治疗。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湘F1YZ**启辰小轿车被损坏部分价值2155元,救护车被损坏部分价值1545元,救护车上被损坏仪器价值8000元。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谢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杨某���近亲属赔偿了车辆损坏及被害人治疗费用等共计13565元。2015年2月19日,被告人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杨某在治疗期间,主动向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三荷派出所询问案件办理情况,并愿意配合调查。2015年3月12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三荷派出所收案登记表,证人付某某、廖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谢某的陈述,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三荷派出所关于被告人杨某的到案经过,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岳楼价认鉴字(2015)189号、247、24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平安司鉴(2015)法临检字第3-036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勘验笔录,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任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1160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首;被告人杨某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被告人杨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松柏人民陪审员 史建国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