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广大润滑油有限公司与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广大润滑油有限公司,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85号(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广大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颂阳。被执行人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永尧。原告绍兴市广大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广大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15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8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9元,由被告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机器设备已不知去向。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其银行存款,无大额存款,且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冻结。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童永尧实施布控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85号、(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