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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ARIYANTO WIBOWO SETIA BUDHI(中文名张伯豪)与张永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ARIYANTOWIBOWOSETIABUDHI,张永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523号原告ARIYANTOWIBOWOSETIABUDHI(中文名张伯豪),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委托代理人林燕冰,女,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永越,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ARIYANTOWIBOWOSETIABUDHI(中文名张伯豪)与被告张永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RIYANTOWIBOWOSETIABUDHI(中文名张伯豪)撤回对被告张永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ARIYANTOWIBOWOSETIABUDHI(中文名张伯豪)负担。审 判 长  郑秀琴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铃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