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ARIYANTO WIBOWO SETIA BUDHI(中文名张伯豪)与张永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ARIYANTOWIBOWOSETIABUDHI,张永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523号原告ARIYANTOWIBOWOSETIABUDHI(中文名张伯豪),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委托代理人林燕冰,女,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张永越,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ARIYANTOWIBOWOSETIABUDHI(中文名张伯豪)与被告张永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RIYANTOWIBOWOSETIABUDHI(中文名张伯豪)撤回对被告张永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ARIYANTOWIBOWOSETIABUDHI(中文名张伯豪)负担。审 判 长 郑秀琴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铃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