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廉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廉某某,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陶某某,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某某以双方到民政机关办理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廉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