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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廉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廉某某,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陶某某,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廉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某某以双方到民政机关办理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廉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