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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申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淑美与重庆富安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淑美,重庆富安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申字第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淑美。委托代理人:王继锋,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永,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富安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号正***层。组织机构代码:79350417-9。法定代表人:周芹,职务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淑美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富安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民初字第1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淑美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淑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淑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江 涛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