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罗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黄某某,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罗某某,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国籍韩国,住韩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本院减半收取,实收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