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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大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舒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大民初字第63号原告舒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吴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