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大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舒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大民初字第63号原告舒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吴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