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容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朱坤源与黄海权、黄日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473号原告朱坤源。被告黄海权。被告黄日鸿。被告陀桂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坤源与被告黄海权、黄日鸿、陀桂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坤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坤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坤源负担。审 判 长 覃健���代理审判员 陈 艺 予人民陪审员 王 湘 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璐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