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88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雅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