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新密财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郑州昌源乳乳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财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新密财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吕瑞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乡坡刘村,法定代表人马丽,该公司经理。新密财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郑州昌源乳乳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