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麦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X与韦XX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李X,男。被执行人韦XX,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韦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韦XX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有19004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张岱鹏代理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