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和谐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郭振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和谐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郭振煊,陈楚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和谐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树涌工业园(树涌村“东北围”)。法定代表人:严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振煊,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原审被告:陈楚健,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上诉人中山市和谐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振煊、原审被告陈楚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和谐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中山市和谐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和谐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