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永平与林舒平、汤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平,林舒平,汤峰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84号原告:叶永平。被告:林舒平。被告:汤峰丽。原告叶永平与被告林舒平、汤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林舒平、汤峰丽归还原告叶永平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9日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永平和被告林舒平、汤峰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舒平、汤峰丽系夫妻关系。被告林舒平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在2015年3月15日前归还。原告叶永平实际交付人民币57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舒平、汤峰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永平人民币5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林舒平、汤峰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