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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市安捷路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安捷路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林少礼,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凤贞,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思铭,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市安捷路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荆智强。委托代理人:钟海,该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安捷路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169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责令被执行人停止消防电子产品生产项目的生产及缴纳罚款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16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执行听证,被执行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并无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1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穗南府复决(2014)38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安捷路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1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市安捷路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广钧审 判 员  郭汉彬代理审判员  张兆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