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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傅强与上海申银阀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傅强。委托代理人蒋学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银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朋。委托代理人林铭。委托代理人曾报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强诉被告上海申银阀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傅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