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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骆××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307号原告骆××,男,1952年7月9日出生。被告郑××,女,1950年2月10日出生。原告骆××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继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陶悦迪,人民陪审员王宗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婚介介绍相识,1999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且结婚后双方未实际共同生活过。被告于2004年下落不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经拆迁。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郑××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婚介介绍相识,1999年1月27日登记结婚。经查,被告住所地东城区北官园胡同30号已拆迁,现被告下落不明。另,被告郑××于2004年5月28日,与案外人杨希震再次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无共同财产及住房纠纷,同时表示如果离婚,原、被告的住房均自行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婚姻证明、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查询结果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于被告现下落不明,加之被告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准许。庭审中,原告表示双方无共同财产及住房纠纷,亦无其他债权债务,故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骆××与被告郑××离婚;二、离婚后,原、被告的住房均自行解决。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继良审 判 员  陶悦迪人民陪审员  王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