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黎昀与严晓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黎昀,严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王黎昀,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严晓莉,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王黎昀与被执行人严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1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严晓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黎昀借款本金180,140元,以及以180,14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严晓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黎昀律师费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0元、保全申请费1,470元,由被告严晓莉负担。因义务人严晓莉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故权利人王黎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严晓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严晓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银行等26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查得被执行人严晓莉名下有建设银行鹤庆路支行、同丰路支行、浦发银行江川支行等账户,上述账户在查询当日余额分别为459.98元、0.01元、0.67元。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位于闵行区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处,已在诉讼阶段查封。另查得,被执行人严晓莉在本院尚有其他债务案件未履行完毕。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严晓莉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1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