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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哲与赵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哲,赵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赵哲,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赵春龙,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执行人赵哲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长武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赵哲与赵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春龙赔偿申请执行人赵哲医疗等费用15826.60元。上述款物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武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李潭萍代理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