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哲与赵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哲,赵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赵哲,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赵春龙,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执行人赵哲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长武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赵哲与赵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春龙赔偿申请执行人赵哲医疗等费用15826.60元。上述款物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武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李潭萍代理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