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郭俊玲与六安林源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李叔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玲,六安林源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李叔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03号申请执行人:郭俊玲,女,1979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被执行人:六安林源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昌伟。被执行人:李叔美,女,六安林源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六安林源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李叔美价值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执行员 周维真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