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中民终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树州与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王树州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2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引淞。委托代理人吴延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州,无业。委托代理人丁承惠。上诉人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树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淮渔民初字第0533号民事判决。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以原审未认定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万隆小区1、4#楼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就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万隆小区1、4#楼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另案诉讼主张权利��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上诉人淮安爱德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