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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成发与秦章兴、甘礼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胡成发,男,汉族,木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陆琦,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秦章兴,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汪红。被告:甘礼元,男,汉族,个体承包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胡成发与被告秦章兴、甘礼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胡成发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胡成发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成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60元,由胡成发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