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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钟得涨、曾宥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钟德章,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陈刚,被执行人:钟德章,被执行人:,男,本院在执行陈刚申请执行钟德章、曾宥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宥人已履行全部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刚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