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薛双秋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双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233号原告薛双秋。委托代理人李亚鹏,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298号中国人寿广场第16层。法定代表人邱家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双秋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双秋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双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双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薛双秋负担。审判员 黄述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