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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0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余长州与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长州,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586-1号申请执行人:余长州,男。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王照祥,该联合会理事长。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6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残疾人联合会在宿州市埇桥区会计中心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爱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