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周慧敏与梁海峰、黄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敏,梁海峰,黄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周慧敏。被告:梁海峰。被告:黄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慧敏与被告梁海峰、黄志芳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慧敏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海峰、黄志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海峰、黄志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慧敏撤回对被告梁海峰、黄志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慧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