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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周慧敏与梁海峰、黄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敏,梁海峰,黄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112号原告:周慧敏。被告:梁海峰。被告:黄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慧敏与被告梁海峰、黄志芳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慧敏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海峰、黄志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海峰、黄志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慧敏撤回对被告梁海峰、黄志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慧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