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与迟亚梅、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迟亚梅,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105号原告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商城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建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元,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亚梅。被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4栋B区。负责人张丹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谦,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嘉露,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迟亚梅、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11元,由原告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会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