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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民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董长振诉南阳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长振,南阳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民商初字第167号原告:董长振,男,汉族,1979年7月17日出生,住社旗县饶良镇饶良村邱老庄31号,身份证号412928197907173870。委托代理人:韩世梅,女,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社旗县饶良镇饶良村邱老庄30号。被告:南阳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兴文,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党晓勇,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长振与被告南阳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长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长振承担。审判长 ���张本品审判员 康  运  生审判员 宋  士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