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范霞光与段昌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霞光,段昌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30号原告:范霞光,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昌侠,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5022521-4。负责人:唐扬彪,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娟,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霞光诉被告段昌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霞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霞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