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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玉泽与被告郑付强、周叔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泽,郑付强,周叔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35号原告:张玉泽,男,生于1966年5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被告:郑付强,男,生于1972年1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周叔英,男,生于1971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泽与被告郑付强、周叔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郑付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号轿车予以保全。原告张玉泽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长宁县龙头镇新区出让土地一块(土地使用权证号:长一龙头国用(2003)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郑付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的轿车,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或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幼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