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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发武与邹圳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发武,邹圳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发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圳承。上诉人周发武因与被上诉人邹圳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还款协议》第三条规定:“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甲方住所地法院诉讼。”《还款协议》约定的甲方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新街合兴大厦504,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