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5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514-3号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585号B1栋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664-8。法定代表人蒋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丽,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区镇湖滨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05645946-X。法定代表人刘学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志刚,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阮礼祥,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已缴纳)。审 判 长 樊 雄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