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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梅存福与王起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梅存福,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王起富,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王起富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起富存款183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竺金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