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韦丽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荔塔路2号。委托代理人廖希平,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新坪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院鸿,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新坪支行信贷员。被告韦丽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韦丽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唐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陈江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