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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虞刚强与俞增雷、俞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刚强,俞增雷,俞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759号原告:虞刚强。委托代理人:吴锦群、申屠巧玲,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增雷。被告:俞江平。原告虞刚强诉被告俞增雷、俞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俞增雷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日);二、由被告俞江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虞刚强的委托代理人申屠巧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增雷、俞江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俞增雷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日)本院查明,2013年9月29日,被告俞增雷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月28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被告俞江平在借条担保人栏内签名,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起二年。借款后,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增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虞刚强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俞江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俞江平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即本案被告俞增雷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74元,减半收取6637元,由被告俞增雷负担,被告俞江平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