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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贾维义与马建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维义,马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592号申请人贾维义,男,1965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马建华,男,1963年5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申请人贾维义与被执行人马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4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给付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489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蔡丰利执行员  刘伯军执行员  穆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朝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