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贾维义与马建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维义,马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592号申请人贾维义,男,1965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马建华,男,1963年5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申请人贾维义与被执行人马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4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给付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489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蔡丰利执行员 刘伯军执行员 穆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朝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