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曹娟、薛剑鸣与如皋市富利高漂染有限公司、李金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娟,薛剑鸣,如皋市富利高漂染有限公司,李金皋,姚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993号申请执行人曹娟。申请执行人薛剑鸣。被执行人如皋市富利高漂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秀珍,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金皋。被执行人姚霈,系李金皋之妻。关于曹娟、薛剑鸣与李金皋、姚霈、如皋市富利高漂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6850元,执行费450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查明:李金皋、姚霈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4月17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现(2014)皋商初字第048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本案申请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皋商初字第0484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