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谭朝俊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71号罪犯谭朝俊,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江法刑初字第9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朝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谭朝俊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朝俊在服刑期间,获1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谭朝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朝俊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