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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执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矿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阿拉善凯航通用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盟矿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善凯航通用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保字第78号原告阿拉善盟矿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阿拉善凯航通用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法定代表人刘铁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陈德怀,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阿拉善盟矿产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拉善凯航通用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庆泰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庆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阿拉善凯航通用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410454.54元的财产,原告以本公司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被告阿拉善凯航通用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410454.54元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和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