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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秦兆财、秦汉等与王麟峻、冯中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兆财,秦汉,刘兴洲,藏桂风,王麟峻,冯中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18号原告:秦兆财,男。原告:秦汉,男。原告:刘兴洲,男。原告:藏桂风,女。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麟峻,男。被告:冯中杰,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鑫,该公司理赔部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良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亮、该公司理赔部员��。委托代理人:吴君松,该公司理赔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兆财、秦汉、刘兴洲、臧桂风诉被告王麟峻、冯中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兆财、秦汉、刘兴洲、臧桂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兆财、秦汉、刘兴洲、臧桂风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兆财、秦汉、刘兴洲、臧桂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兆财、秦汉、刘兴洲、臧桂风负担。审 判 长  鲁 勤人民陪审员  刘允彪人民陪审员  陶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晨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